******管理局《巢湖生物资源调查及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示范工程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管理局巢湖生物资源调查及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示范工程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公示
批文号:环建审〔2024〕38号
发文日期:2024-10-1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管理局巢湖生物资源调查及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示范工程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公示
批文号:环建审〔2024〕38号
发文日期:2024-10-1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